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牡丹江师范学院档案鉴定销毁制度

发布时间: 2026-06-08 09:44:52

根据《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7号的有关要求,对过期档案应区别和判断,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剔除销毁,真正提高档案的保管质量,为做好此项工作,特制本制度。

一、档案鉴定销毁原则

(一)鉴定销毁的档案,必须是根据国家规定的档案保管期限,已满期或超期的无保存价值的档案。

(二)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,必须严格履行档案鉴定销毁程序,并根据各类档案的不同特点和历史价值、科学价值、使用价值,认真地、全面地、准确地审核后,认真实施。

二、鉴定销毁工作的组织程序和方法

(一)档案馆应根据库存档案的实际情况,对已超期或满期的档案提出鉴定意见,报主管领导批准,组成由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档案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。

(二)档案鉴定工作,必须在学校鉴定销毁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,由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,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。

(三)档案鉴定工作,一般以一个年度或一个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,按照分工,档案员初鉴,部门审查,对到期的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。

(四)对经鉴定确系无保存价值的档案,应登记造册一式三份,一份学校归档保存,一份留存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待查,一份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批备案。

(五)鉴定工作结束后,应写出鉴定销毁报告,待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,履行销毁手续。

三、档案销毁和善后工作

(一)对已批准履行销毁手续的档案,应由档案馆和立档部门、审计部门、纪检部门各派一人,到指定的地点进行监销。

(二)监销人在销毁前应认真清点,核对无误后,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盖章,方可进行销毁。

(三)对鉴定工作中挑出延长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,应由有关部门在档案人员的指导下,重新组卷,交档案馆继续保存。

(四)档案馆在档案销毁后,应及时调整档案柜架,并在相应的存放地点和检索工具中注明,以保证库存档案的正常利用。
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牡丹江师范学院档案馆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2021年6月16日